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 -- 領隊人員執業證遺失補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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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清單


領隊人員執業證遺失補發辦法


領隊執業證遺失補發應檢附下列文件:

1.遺失報告書請下載pdf檔/word本人簽名蓋章出具前述遺失報告書應據實陳述,如有不實,逕依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論處

2.個人申請書請下載pdf檔/word檔

3.近一年內正面脫帽半身『2吋』彩色照片1張


註:(1)不戴墨鏡 (2)脫帽大頭照 (3)建議穿著深色衣服 (4)請勿使用印表機列印之相片】

4.護照影本 (若未申請護照者請填寫英文名字切結書請下載pdf檔/word檔
)。


5.如需郵寄者請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之掛號回郵信封;掛號單件新臺幣36元郵資。
**依中華郵政106年8月1日起將調整國內函件資費請參照重量後計價黏貼郵票;掛號單件50克新臺幣36元,100公克內44元,250公克內60元。


6.換證費每件新臺幣200元(恕不接受郵票)。(102/9/24交路(一)字第10282005021號令發布施行,9/26起調整為200元)


  申請注意事項:

※郵寄申請者請檢附郵政匯票或即期支票(受款人: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恕不接受郵票;另為避免郵件遺失產生爭議,申請文件建議以掛號信函或報值郵件寄送(請參考郵政法規,有關掛號信函及報值郵件之規定),郵件遺失本會恕不負責。

※若有更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影本新護照影本上述資料,以重新申請。

※申請人若具有公務身分請確實遵守公務人員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項公職或業務。….」規定,以提醒申請人注意。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業經交通部以102年9月24日交路第10282005027號令修正發布,申請申請、換發或補發領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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