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申領執業證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申領執業證作業須知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申請、換發或補發執業證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附表一之文件及繳納費用,向受本署委託之團體提出。
三、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參加職前訓練結業,申請執業證者,其執業證之有效期間自結訓當日起算三年。
四、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期滿前一年內應向本署委託之團體申請換發,換證後效期計算如下:
(一)於規定期間申請換證,且檢附原執業證有效期間內執行業務證明文件者,其執業證效期自原執業證效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年。
(二)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換證,檢附自原執業證有效期間內執行業務證明文件,且自申請日往前推算無連續三年未執行業務情事者,其執業證之效期自原執業證效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換證,且未檢附原執業證有效期間內執行業務之證明文件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始得換領執業證者,其執業證之效期自結訓當日起算三年。
五、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因執業證遺失申請補發者,其執業證之效期為原執業證效期。
網址: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01/ch06/type2/gov50/num12/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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