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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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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自律公約 


壹、前言 領隊人員應本於專業及熱忱,做好旅遊服務,用心帶團,保障旅客權益,期盼領隊人員自我要求,提升服務品質,協助推展國民外交。

貳、自律守則

一、十要


(一)要敬業樂群 應維護職業榮譽,友愛同儕,互助合作。

(二)要有職業道德 應尊重自己的工作,具奉獻精神,盡忠職守。

(三)要熱忱帶團 應真誠對待旅客,熱心付出,正確解說。

(四)要以客為尊 應提供旅客尊容服務,保持良好主客關係。

(五)要遵守法令 應遵守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等法規及主管機關命令。

(六)要注意安全 應隨時注意與旅客安全有關之訊息,帶團出國謹記安全第一。

(七)要冷靜機警 應冷靜面對緊急狀況,回報最新處理情形。

(八)要重視儀表 應整肅儀容,不著奇裝異服。

(九)要具國際禮儀 應入境隨俗,應對進退合乎禮儀,維護領隊及國家形象。

(十)要充實知能 應充實專業,把握進修訓練機會,並應瞭解各國特有民俗風情。

 

二、五不

(一) 不強索小費 不向旅客強行索取小費,賺取不當利益。

(二) 不帶違禁品 不攜帶違禁品,亦不違反各國海關規定。

(三) 不託客帶物 不藉職務之便,委託旅客攜帶物品或代管行李。

(四) 不強銷購物 不向旅客強行推銷自費行程或安排購物行程。

(五) 不推介贗品 不帶旅客購買仿冒品,或購買貨價與品質不相當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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