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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榮旅行社/鄧益明君

『交通部觀光局來函摘要公佈』觀業字第0963000793號
大榮旅行社於96年1月27日舉辦日本北海道5日旅遊,派遣非旅行業從業人員鄧益明君擔任領隊隨團服務,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6條第1項及第52條第1項、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表第7條附表3第64項規定,罰鍰新台幣3萬元。


『交通部觀光局來函摘要公佈』觀業字第0963000794號
鄧益明君未經領隊人員考試及訓練合格,領取領隊執業證,擔任大榮旅行社旅行團領隊隨團服務,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第1項、第2項、發展觀光條例第59條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表第11條附表7第1項規定,罰鍰新台幣5萬元並禁止執行領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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