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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區自2007年1月1日起之禁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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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0960000674號


主旨:有關香港地區自2007年1月1日起之禁煙措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綜合、甲種旅行業提醒旅客注意。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6年1月5日陸港字第0960000308號函辦理(影附原函)。
二、香港特區政府修訂之《吸煙(公共衛生)條例》修訂之條文自2007年1月1日生效,原訂有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及部分場所吸煙之規定,本次條訂大幅增加香港禁止吸煙區域及範圍,如公園、沙灘等公共場所亦列入禁煙區域,任何人違反《吸煙(公共衛生)條例》禁止吸煙之規定,依該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7條將會被檢控,最高可判罰金港幣5000元。
三、有鑒於國人赴港旅遊或轉機之情形日漸增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加強對赴港國人宣導,以免誤觸香港法規。
四、檢附香港特區政府衛生署控煙辦公室2006年12月27日發布新聞稿。有關香港《吸煙(公共衛生)條例》全文亦可至香港雙語法例資料庫系統查詢(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index.htm)第3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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