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 -- 電擊棒及任何具彈射力之器械,在香港及澳門地區均列為管制品,禁止旅客入(出)境時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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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擊棒及任何具彈射力之器械,在香港及澳門地區均列為管制品,禁止旅客入(出)境時攜帶

交通部觀光局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觀業字第0950031603號

主旨:
重申電擊棒及任何具彈射力之器械,在香港及澳門地區均列為管制品,禁止旅客入(出)境時攜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綜合、甲種旅行業提醒旅客注意。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轉香港事務局服務組95年12月13日HK351號電報辦理(影附原函)。
二、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香港事務局服務組電報稱,國人李明慶君及釦荓j君從大陸攜帶80枝電擊棒經港返台時,於香港機場遭查獲,解往荔枝角收押所,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接獲通知前往探視李、釦g了解事件情形,釦g稱渠等自高雄搭乘華航班機來港,期間並無任何航空或機場人員提出警示:經港澳不可攜帶電擊棒等物品,故渠等攜帶80枝電擊棒自深圳入境香港順利過關,直至於機場始遭查獲。據了解此案較嚴重,屆時全案恐將續轉往區域法院審理。
三、有關電擊棒及任何具彈射力之器械,在香港及澳門地區均列為管制品,禁止旅客入(出)境時攜帶乙事,本局已多次函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在案,惟屢有我國人入出境香港或經港轉機至他國時,因攜帶電擊棒遭查獲而受罰,嚴重影響國人權益,為免此類案件繼續發生,請貴會再次轉知並加強宣導,呼籲國人至港或過境香港時,切勿攜帶電擊棒等管制品,以免發生無謂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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