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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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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則

     本會名稱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旅行業觀光領隊之合作聯繫,砥礪品德及增進專業知識,提高服務品質、配合國家政策、發展觀光產業及促進國際交流為宗旨。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備設分支機構。

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後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促進會員帶領旅客出國觀光期間,維護國家榮譽及旅客安全事項。

二、關於聯繫國際旅遊業者與觀光資料之蒐集事項。

、關於增進觀光領隊人才以及專業知識辦理講習事項。

四、關於出版發行觀光領隊旅遊動態及專業知識之圖書刊物事項。

、關於增進會員福利事項。

、關於獎勵及表揚事項。

、其他有關發展觀光產業事項。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觀光局。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會員

      本會會員分五種:

、正式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取得法定領隊資格者,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正式會員。

、預備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有志從事領隊職務者,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預備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與觀光產業有關或熱心觀光事業之公私立企業機構社團或個人,贊同本會宗旨,一次捐助本會新台幣伍萬元以上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榮譽會員:凡對觀光產業或領隊工作有特殊研究或貢獻及對本會會務具有重大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永久會員:凡合乎本會正式會員資格入會滿五年且曾任本會理監事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一次繳納新台幣參萬元會費,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本會會員 (會員代表) 之權利如下: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預備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僅享有出席及發言權,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之選舉權、被選舉權於舉辦會員代表、理事、監事選舉當年,僅限於該年三十一日前取得正式會員、永久會員資格並已繳交常年會費及已完成換證或驗證者方得享有。

、享有本會旅遊資訊服務之權利。

、享有本會各項福利設施之權利。

、享有在領隊工作上請求本會協助解決困難之權利。

、對於觀光產業確有貢獻者,有轉請政府表揚之權利。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繳納會費。

、每曆年三十止,未繳當年度常年會費者,視同自動放棄會員權利。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嚴重破壞本會名譽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十一   會員有下列情事者,為出會:

、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十二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唯所繳會費不退還。

 

 

      組織及職權

十三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十四   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本會之解散。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十五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 (會員代表)選舉之,或採用通訊選舉選擇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採用通訊選舉時,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十六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之資格。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十七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就常務理事中選人為理事長,並由理事長指定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人代理之,副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個月內補選之。

十八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監事會召集人。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

、其它應監察事項。

十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就常務監事中選一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人代理之。

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個月內補選之。

二十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二十一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 (會員代表)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分之者。

二十二  本會得置秘書長人,其他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敦聘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二十三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置名譽理事三十一人,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敦聘之;歷屆卸任之理事長對本會會務有重大貢獻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敦聘為本會名譽理事長。其聘期與理監事任期同。

二十四  本會視會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其組識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二十五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 (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二十六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二十七  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 (會員代表)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本會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解散之。

二十八  理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各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監事會議必要時得以網路視訊方式召開,惟僅限於會議討論事宜,不涉及選舉、補選、罷免及訂定組織規定事項。

 

 

二十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三十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新台幣伍百元,入會時繳納。贊助會員,一次捐助本會新台幣伍萬元以上。榮譽會員,免收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永久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參萬元會費。

、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

、事業費。

、會員捐款。

、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三十一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日起至十二三十一日止。

三十二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三十三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附則

三十四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十五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三十六  本章程經本會一○六月三十日第十一屆第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本章程經內政部一○六十一二十四日台內團字第一○六○○八二九八三

准予備查變更第條第五項、第十二條條文。

            本章程經本會一○七月十九日第十一屆第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本章程經內政部一○七月三日台內團字第一○七一七四號准予備查變更第7條第五項、第八條第、十七條、第22條、第三十條條文。

            本章程經本會1101217日第十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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